000035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辽电大字〔2020〕118号
关于发布《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综合实践环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电大、省校直属办学单位、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教职成【2020】6号)文件精神,探索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立足开放教育实际、对接职业标准,经研究制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综合实践环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综合实践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综合实践环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综合实践环节的教学管理,立足开放教育实际、对接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实践环节教学是开放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放教育本科、专科各专业的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与成绩认定等教学环节。
第四条 为保证综合实践环节有计划、按步骤的开展,省校每学期期末发布综合实践环节工作安排,各学习中心制定具体的综合实践环节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校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章 社会实践
第五条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在真实或模拟环境下,结合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对接职业标准对学生进行的综合性或设计性训练,旨在加强学生对职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六条 理工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文经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
第七条 社会实践为各专业学生必修环节,不得免修;参加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辽宁分部组织的专业相关技能比赛、创新创业大赛,或社会上能够体现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比赛,可申请社会实践的课程学分替代。
第八条 社会实践环节的总体要求。
1.凡已修课程学分达到全部课程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由各学习中心负责,省校抽查。
2.社会实践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一般可在学生参加毕业综合实践环节学习前一学期假期进行,总时间每学分不少于一周。
第九条 各学习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社会实践的教学指导工作,保证社会实践的教学质量。
1.各学习中心应积极建立校内外社会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造条件;鼓励建立办学体系内学习中心之间社会实践教学基地的共建共享机制。
2.各学习中心须聘请具备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地方专业人员担任社会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合理安排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每名教师同时指导的学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名,鼓励聘请“双师型”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指导教师应根据省校各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的要求编写社会实践教学指导方案,按计划、按要求对社会实践进行指导,并对指导过程及学生表现做出记录和评价。
4.各学习中心教务处应组织助学教师对校内外社会实践基地和开展社会实践的单位进行走访,了解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日常表现,掌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际应用情况。
5.省校专业(群)教学团队负责对各学习中心社会实践环节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社会实践成绩评定与验收。
1.社会实践环节成绩评定的依据包括: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日常表现、效果,实践报告的质量和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成绩评定的具体标准按各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执行。
2.社会实践环节的成绩由各学习中心聘请的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各学习中心教务处审核评定,并负责对社会实践环节成绩进行汇总。
3.学生的社会实践报告必须妥善保管,以备省校和国家开放大学的检查。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训练,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提高专业理论应用能力,重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专业素质得到有效提升。
第十二条 理工科类毕业设计环节一般包括毕业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文经科类该环节一般包括毕业作业、毕业论文等。本科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或进行毕业设计,专科学生可撰写毕业作业,具体详见各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要求。
1.学生在已选修全部所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并取得学分达到毕业总学分的70%以上时,具备申请参加毕业实践的资格。学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由各学习中心负责,省校抽查。
2.毕业论文(设计)为各专业学生的必修环节,不得免修;参加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辽宁分部举办的专业论文评比并获奖的学生,可申请非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课程学分替代。
3.毕业论文(设计)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原则上应安排在学生毕业前一学期开始,时间不少于八周。各专业因要求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合格的学生,可根据所在学习中心实践教学计划,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重修。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过程包括选题、开题、初稿、修改稿和终稿五个阶段。学习中心组织学生进行论文写作,省校对学位论文的论文选题和开题要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写作过程。
第十五条 选题原则
1.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2.题目应大小适中,注重应用性,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鼓励选择与社会发展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题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3.选题应鼓励学术创新,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
4.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确实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综合性课题,必须明确分工,保证各自独立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5.选题可参照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中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
第十六条 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观点明确,内容完整,要反映出学生对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论文论据充实,数据可靠,资料详实,论述充分,结构完整严谨,条理清楚,语言准确、简练、通顺;
3.论文应具备学术文体的一般特征。调查报告、工作总结及文学作品等各类非学术文体的文章不能作为毕业论文;
4.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6000字,具体详见各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
5.论文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具体按照各专业《“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1.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专业领域知识发展变换情况;
2.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3.具有省校颁发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论文写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2.指导学生正确选题,帮助学生制订写作计划,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
3.对论文写作全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指导,审阅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帮助学生解决写作中的有关问题。每个阶段指导不少于1次,每次指导需进行较详细记录和评语,总计指导时间不少于8小时;
4.监督检查学生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情况,鉴别并制止抄袭、剽窃等造假行为。指导教师发现论文造假,须要求学生重新写作论文,如学生不改正,指导教师有权终止指导,论文初评成绩记零分。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1.专职教师同时指导的各类学生数一般每人不超过15人,兼职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各类学生数一般每人不超过10人;
2.对于指导教师人数不足的学习中心,可申请协调省校或其他学习中心的指导教师进行论文指导。
第四章 毕业答辩
第二十条 开放教育本科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学习中心组织的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省校按学科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学习中心建立答辩小组,负责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
1.人数须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
2.成员需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少于1名;
3.主要职责为制定论文答辩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部署答辩工作,审核所属学习中心答辩小组的成员名单和答辩计划,监督检查并解决答辩过程中出现的专业学术问题,对有争议的答辩成绩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小组
1.人数须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小组成员包括:答辩主持人1名,答辩教师若干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答辩主持人须持有国家开放大学颁发的答辩主持人资格证书,从办学体系外聘请的答辩主持人须具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8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须具有资格证明);
3.指导教师在其本人指导的学生进行答辩时,不得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4.主要职责为根据学生本科论文和答辩情况,为学生评定论文成绩。
第二十四条 答辩教师
答辩教师须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应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答辩教师主要职责是审阅参加答辩学生的论文,并依此提出问题,对学生答辩情况进行现场点评。
第二十五条 答辩程序
1.答辩教师审阅参加答辩的学生的本科论文;
2.学位答辩由答辩主持人宣布答辩程序和要求,组织学生抽签;非学位答辩由答辩组组长主持,答辩主持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抽查;
3.答辩学生介绍本科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教师审查判断学位论文的真实性,提出相关问题,由学生回答;
5.答辩教师对学生答辩情况进行点评,评估判断论文质量;
6.答辩主持人组织答辩教师对本科论文质量和学生答辩过程进行评议,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成绩评分标准》(附录2)给出答辩成绩和评语,记入论文评审表,并须答辩主持人签字;
7.如答辩后成绩不理想,学生可根据所在学习中心实践教学安排计划,在学籍有效期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各学习中心教务处在答辩结束后汇总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其中:本科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按省校规定时间上传至“辽宁电大在线考试平台”综合实践模块,由省校各专业负责人、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两份,分别加盖各市电大、省校直属办学单位和省校教务处公章,由省校统一录入教务系统;本科除毕业论文(设计)外的其他综合实践模块课程、专科综合实践模块课程的成绩由各市电大、省校直属办学单位组织录入教务系统;综合实践环节成绩一经验收,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设计)的写作、指导和答辩,开展论文复审与上报等工作,严格遵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国开教〔2016〕11号)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教学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生综合实践环节档案,具体内容应包括:
1.社会实践报告(定稿)
2.毕业论文(设计)初稿、修改稿和定稿
3.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卡(附件2)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卡(附件3、4)
5.以上材料的电子稿
学生综合实践环节档案纸制稿,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后保留2年及以上;电子稿保留5年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省校在每学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期间,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教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办学系统教学排名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为保障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学位论文审题与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综合实践环节教学费用标准如下: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审核费用标准:按1学时/学生计算。
2.社会实践指导费用标准:1学时/学生。
3.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用标准:10学时/学生;非学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用标准:8学时/学生;专科毕业大作业(设计)指导费用标准: 4学时/学生。
4.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费用标准:50元/生•人;非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费用标准:30元/生•人。
5.学习中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组织工作人员费用标准:100元/人•半天。
6.学位论文审核委员会审核人员标准:2学时/学生;工作人员费用标准:100元/人•半天。学位论文评审会议涉及的其他费用须以学期为单位填写“经费支出预算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习中心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规范,各团队参照本办法制定分管专业的《“综合实践”模块课程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印发